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答客問

Q7.請問本票強制執行?

請問本票裁定後,如要提出強制執行,有時間限制嗎?如果超過時間是否就無法提出強制執行呢?我們要怎麼知道對方是否有提強制執行呢?我們目前提出債權不存在和告對方詐欺,但法院建議我們債權不存在之訴先撤告,等詐欺案有結果再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,但要提債權不存在不是有時間限制嗎?如果我們照法院建議先撤告 那要在多少的時間內再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呢?我們有獨資開一家有限公司,如果個人帳戶對方無法強制執行,公司會被查封嗎? (本票是我先生個人開的)謝謝您

A.關於您的問題,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:
1.查持票人之所以得持用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對發票人強制執行,本是基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屬於非訟事件,既未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在與否,實不具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,因本票裁定聲請時效期間為3年,是縱法院裁定准許對發票人強制執行,亦僅得自本票裁定確定時起3年內聲請強制執行,逾期,發票人得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,以撤銷該件強制執行程序。
2.倘持票人對發票人所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,執行法院胥會發文告知發票人相對應程序,除非發票人沒有任何財產,無須發票人對應,此時,發票人應可推知持票人聲請強制執行無疑。惟發票人沒有任何財產,而無庸對應強制執行程序時,執行法院不會發文告知發票人,屆時,執行法院僅能核發債權憑證與持票人,以終結該次強制執行。
3.債務人異議訴訟與刑事詐欺告訴本是兩碼事,得同時併行,因債務人異議訴訟須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,逾期,法院將以程序判決駁回該件訴訟,為此,本律師誠摯建議不宜撤回債務人異議訴訟,否則,將來逾期提出債務人異議訴訟,恐遭不利。
4.負責人以自己名義簽發本票,本應以自己所有財產負終局責任,其中,包括自己投資公司之出資額,為此,公司名下財產不會被查封,但負責人自己之公司出資額(股份)將會被查封。
5.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,,歡迎來電討論,謝謝。
林衍鋒律師
02-23279045#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