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事即將離職,想自己獨立成立一家公司,由於同事本人與客戶關係極為好,因此有些案子會私下透露給同事,同事也因此替公司帶來不少業績,無奈老闆並未給予業績獎金,還說那客戶原本公司就有的,所以不算新業績,同事心死,決定自行創業,但客戶群依舊是前公司的客戶,若是客戶直接找已離職的員工繼續業務上往來 (只有一部分)而不與原來的公司往來,這樣在法律會有什麼問題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