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弟有幾個有關土地共有之問題想請教如下:
1.狀況說明:爺爺過世後留有4筆土地(2筆建地,2筆農牧地),分別由4兄弟持有,但比例不同,例如建地只有2人有名字,農地3人有名字,有1筆農牧地上有1人建有農舍,今有1筆建地有1兄弟想蓋房子。4筆土地因多年前即過戶完成至今無變動,原想將4筆土地皆讓4兄弟共同持有,但因土地持有異動有高額的土地增值稅需繳交,因此作罷。
2.目地:今4兄弟想制訂一協議書,協議此4筆土地皆由4兄弟共同持有,如需異動皆需4兄弟同意,如無依此協議內容之異動造成財產損失,可以其妻子及兒女之財產賠償。
3.問題:a.此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B.格式該如何制定(有無必須之條件如:簽名、指印之類的條件)